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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持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                           司
                                  联系方式:010-6560827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松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
                                  凯恒中心 B 座 9 层
                                  联系方式:010-86451357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宇威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
                                  凯恒中心 B 座 9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持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1 号文)核准。中持水
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持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53,015,72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07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0,852,652.9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061,888.37 元(不
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473,790,764.59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117
号)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
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
 应的工作计划。                      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1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义务
易所备案。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与公司保持日常沟通,并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其进行了定期回访和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
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规定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违背承诺事项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人员无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设计、实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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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对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有关文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提供了相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应的底稿,并给予了密切配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该等情况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未履行承诺情况
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
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情况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情况
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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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查工作质量。                          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情况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专项使用,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 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
等承诺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
                                     修订)》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中持
股份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
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中信建投证券认为,中持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
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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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中持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5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松                杨宇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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