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19-021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需要,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
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