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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鸿顺:金鸿顺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2021-05-20  

                        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1-025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下达的《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谢宗和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39 号)(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

公告如下:

    当事人:

    谢宗和,时任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2020 年 4 月 30 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披露公告称,谢宗和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已向监事会提出辞职。但因公

司监事人数少于最低法定人数,因此谢宗和的辞职报告需在新任监事填补其缺额

后方可生效,谢宗和需继续履行监事职责。同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时任监事谢宗和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审议

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未对相关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较大影响。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及时主动了解公司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并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按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对定期报告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书面确

认意见。公司时任监事谢宗和未参加监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

也未对相关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作为监事的法定职责。

    时任监事谢宗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

出的承诺。因公司反馈无法与谢宗和取得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对谢宗和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谢宗和未在 5 个

交易日内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另经核实,时任监事谢宗和已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向公司提请辞职,因公司监事人数少于最低法定人数而需继续履行职责;同

时,对于谢宗和在任职期间的整体勤勉尽责情况及本次违规行为未对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已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谢宗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