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顺:金鸿顺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8-25
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1-035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洪建沧、周海飞:
2021 年 4 月 30 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
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对《2020 年第一季度
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会
计差错更正。同日,金鸿顺披露了修正后的《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
年度报告》和《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金鸿顺的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导致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0 年第一
季度报告》、2020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们作为金鸿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及财务总监,应对金鸿顺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加强对相
关会计准则的学习、理解,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