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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鸿顺:金鸿顺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8-25  

                        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1-036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6),对《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 年第三

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日,你公司披露了修正后的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导致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0 年第一

季度报告》、2020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相关会计准则的学习、

理解,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财务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