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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鸿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1-10-25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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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Shi Meng Yi Road
Shanghai 200041,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10 月 24 日

致:上海励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励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励炯企管”或“公司”)的委托,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
下发的《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21】2770 号,以下称“问询函”)中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称“《收购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依照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问询函》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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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
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
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以及苏州金鸿顺汽
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问询函》问题 2 第(2)项问题的相关核查事项发表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作任何核查或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
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
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励炯企管回复《问询函》相关问题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
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2 第(2)项问题:公告显示,众德科技拟先受让公司 29.99%股份,
励炯企管受让 19.99%股份,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请公司及相关方:……
(2)补充披露众德科技与励炯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交叉持股、交叉任
职、资金往来以及合伙、合作、联营等安排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本次励炯企管
是否为配合众德科技进行收购,并逐条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说明是
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规避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形。

一、 众德科技与励炯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交叉持股、交叉任职、资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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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以及合伙、合作、联营等安排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

    根据众德科技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众德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海南众德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楼
      注册地
                     三楼 4001
    法定代表人       王海宝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MAA90PHL1X
      成立日期       2021 年 8 月 17 日
      经营期限       2021 年 8 月 17 日至 2051 年 8 月 17 日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广告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平面设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
     经营范围
                     出版发行);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云
                     计算装备技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众德科技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众德科技是海南众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海南众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刘栩和王海宝,其中刘栩持有 75%股权,王
海宝持有 25%股权。众德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栩。刘栩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刘栩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10223********1090
                   住所                     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 4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无

    根据励炯企管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励炯企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励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注册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 楼 E、F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其奇
      注册资本       7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7B9JA206
      成立日期       2021 年 9 月 9 日
      经营期限       2021 年 9 月 9 日至 2051 年 9 月 8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3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励炯企管提供的材料及说明,励炯企管是 Avalite Gem Limited 的全资子
公司,Avalite Gem Limited 是 Avalite Gem Investment Ltd 的全资子公司,Avalite
Gem Investment Ltd 由 Warburg Pincus LLC(以下称“华平投资”)管理的各投资
基金出资设立。励炯企管系由华平投资管理的各投资基金间接全资持有,华平投
资可实际控制励炯企管的各项经营管理。

    根据励炯企管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众德科技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执行董事为刘栩,总经理为王海宝,监事为
史纪良。励炯企管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执行董事为张其奇,监事为朱喆。根据
励炯企管的确认,众德科技和励炯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交
叉任职和资金往来。

    根据励炯企管提供的材料及说明,众德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刘栩控制的主体在
境外设立了 P&D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以下称“P&D Investment”),华平
投资管理的各投资基金(与作为励炯企管间接股东的投资基金相同)通过其全资
持有的 Hazenite Gem Investments Ltd.(以下称“Hazenite Gem”)对 P&D Investment
进行了投资,P&D Investment 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P&D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注册地          开曼群岛
         注册号          344398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注册地址
                         Islands
        授权股本         50,000,000 股
        成立日期         2018.10.30
        经营范围         投资控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P&D Investment 的注册资本为 50 万美元,最
高可发行股份数为 5,000 万股,已发行股份数 30,632,412 股,未发行股份数
19,367,588 股。

     刘栩、王海宝分别通过其各自控制的主体,与华平投资通过其管理的投资基
金控制的主体共同持有 P&D Investment100%的股权。根据 P&D Investment 的章
程、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东协议的约定,刘栩控制的主体及 Hazenite Gem 作为 P&D
Investment 的股东,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均对特定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根据励炯企管提供的材料及说明,P&D Investment 持有 P&D Holding Limited
100%股权,并通过其开展特殊机会投资和资产管理相关业务,P&D Holding
Limited 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P&D Holding Limited
         注册地          开曼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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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号         360232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注册地址
                       Islands
       授权股本        5,000,000 股
       成立日期        2020.2.12
       经营范围        投资控股


    同时,Hazenite Gem 参与跟投了 P&D Investment 间接投资的项目公司
Harmony World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及 Joy Valley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Hazenite Gem 分别持有前述 2 家项目公司 40%的股权。

    根据励炯企管的确认,除前述情形外,众德科技与励炯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联营等安排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

二、 本次励炯企管是否为配合众德科技进行收购

    根据众德科技与 GOLD CRANE GROUP LIMITED(以下称“金鹤集团”)签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在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众德科技将持有上市公司 29.99%
的股份,并且众德科技拟于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收购
上市公司不超过 21%的股份。在要约收购完成后,众德科技预计将单独持有上市
公司近 51%的股份,足以单独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不存在本次交易与励炯企管
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目的和情形。

    此外,根据励炯企管的说明,励炯企管的实际控制人华平投资系全球知名的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具有独立的投资决策程序,其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受让上市
公司股份的投资目的系看好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并预期通过投资取得合理收益
及回报;本次交易中,励炯企管与众德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达成或签
署一致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本次励炯企管不属于配合众德科技进行上
市公司收购。

三、 逐条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说明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
     系,是否存规避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形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
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根据励炯企管的确认,励炯企管与众德科技
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达成或签署一致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励炯
企管参与本次交易主要系基于财务投资角度,励炯企管单独持有上市公司 19.99%
股份,且不会进一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主观上不存在与众德科技共同扩大其
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意图。因此,众德科技与励炯企管及其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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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励炯企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众德科技与励炯企管之间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逐条对照
结果如下: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构成        励炯企管与众德科技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情
           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形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否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否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否
 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                          否
        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                          否
 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        众德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刘栩在境外设立了
            他经济利益关系                   P&D Investment,华平投资管理的各投资基
                                             金通过其全资持有的 Hazenite Gem 对 P&D
                                               Investment 进行了投资,同时,Hazenite
                                             Gem 参与跟投了 P&D Investment 间接投资
                                                的项目公司 Harmony World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及 Joy Valley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Hazenite Gem 分别持有前
                                                     述 2 家项目公司 40%的股权
 (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不适用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不适用
 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                         不适用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
             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不适用
 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
                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适用
 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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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同时亦规定,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
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根据励炯企管出具的说明及相
关材料,众德科技和励炯企管之间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尽管众德科技和励炯企管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
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但众德科技和励炯企管在本次交易中并不构成一致
行动关系,主要原因如下:

    (1)在 P&D Investment 层面各自独立行使股东权力
    P&D Investment 的日常业务经营决策主要由刘栩及其他资深管理人员负责,
对于涉及投资风险的重大事项,Hazenite Gem 独立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与刘栩不
存在互相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情况。各方就投资 P&D Investment 时签署的相
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将 P&D Investment 的重大事项作为董事会及股东会的保留事
项,刘栩和 Hazenite Gem 及其各自委派的董事对保留事项均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该等保留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改变任何股东权利、改变董事
会设置、对业务进行重大修改、单笔超过 3,000 万元或总共超过 10,000 万元的投
资、公司股份处置、股息分配或支付等事宜。

    刘栩控制的主体及 Hazenite Gem 自成为 P&D Investment 的股东以来,均根
据各方签署的章程、股东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
委派各自的股东代表及董事参与股东会和董事会,独立履行各自的内部审议流程
并根据内部审议结果对 P&D Investment 层面的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
同委派董事、相互委托、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相互征求投票权及
其他对 P&D Investment 股东会/董事会表决结果共同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在对 P&D Investment 的经营管理相关议案进行决策时,刘栩和 Hazenite Gem
系基于各自独立的商业判断,经过内部的独立决策作出。Hazenite Gem 对于 P&D
Investment 层面的决策事项需由华平投资或 Hazenite Gem 的内部投资决策机构
依据内部决策机制予以批准后作出。

      此外,根据上述各方签署的 P&D Investment 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明确约
定“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以及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得被视为是
构成了各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或任何一方与其他一方代理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同时,刘栩、华平投资及其各自控制的主体亦未就 P&D Investment 的管理、决策
及其他任何事宜达成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协
议、其他安排,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2)众德科技和励炯企管本次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目的不一致
    根据众德科技与金鹤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众德科技拟通过协议收
购和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单独持有上市公司 50.99%的股份,从而获得上市公
司的控制权,而励炯企管参与本次交易主要系基于财务投资角度,励炯企管将单
独持有上市公司 19.99%股份,且不会进一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众德




                                    7
科技和励炯企管本次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目的不一致。

    (3)决策独立
    众德科技和励炯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本次交易的决策系基于各自独立的
商业判断,经过内部的独立决策作出。根据励炯企管的说明,众德投资的实际控
制人刘栩发掘了本次交易的交易机会,基于刘栩和华平投资之前建立的良好的商
业信任,励炯企管自刘栩处获知了本次交易的商业机会,华平投资内部经过决策
机制,最终决定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交易以期取得合理的投资收益及回报。
华平投资作为全球知名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基于其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本次
交易完成后,励炯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华平投资对于行使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力及
股份处置等事宜亦将基于独立的商业判断作出决策。

    (4)股权独立
    众德科技和励炯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投资上市公司的各层主体均相互独立,
不存在交叉持股或控制关系。

    (5)人员独立
    众德科技和励炯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投资上市公司的各层主体之间,均保持
人员独立性,双方各层主体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未同时在另一方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6)机构独立
    众德科技和励炯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投资上市公司的各层主体的经营场所
(如适用)相互独立。

    根据励炯企管出具的说明,励炯企管和众德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或者部分要约。根据励炯企管与金鹤集团和高德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
协议》,该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励炯企管将持有上市公司 19.99%的股份,并未达
到上市公司 30%的股份,因此,励炯企管的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发要约收购,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规避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众德科技和励炯企管及
其实际控制人在本次交易中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励炯企管的本次
协议转让不触发要约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规避强制要约
收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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