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顺:金鸿顺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4-19
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3-017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洪建沧、邹一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6 号)(以下
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洪建沧、邹一飞:
经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
2021 年 4 月进行第二次延期时,项目的可行性已发生重大变化,但金鸿顺在《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2)、《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38)、《关于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2022-015)中披露上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真实。
金鸿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洪建沧作为
金鸿顺时任董事长,邹一飞作为金鸿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
要责任人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 10 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高度重视此事,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
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