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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4-08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
审核,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要
求,综合考虑了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和公司目前实际经营
状况,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二、《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能认真负责、
勤勉尽职,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审计工作,能够按照约定准时、准确的完
成公司的审计工作,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等相关工作,聘期一年。
    三、《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有必要性;关联交易均履行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均建立在双方友好、平等、互利、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审议公司未来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预计在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预计
发生的关联交易基于对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综合考虑,不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
    五、《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
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是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的体现,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董事会审
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六、 《关于公司坏账核销的议案》
    基于审慎性考虑,我们得知该笔坏账为公司与越南 177 公司(Nam Ha Joint
Stock Company)、葡萄牙公司(Trecem)往来款,本次核销的坏账因企业破产倒闭
已确认无法收回,涉及的债务人不是公司的关联人,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
财务制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坏账核销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政
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坏账核销。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全   喜          乔   少   华            王    玲   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