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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5-1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
审核,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此项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前提
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不超过 20,000 万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此项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充分
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同意公司将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不超过 12 个月。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此项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项关联交易履行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项关联交易建立在双方友好、平
等、互利的基础上,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公司预计在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双方目前实际
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业务发展情况做出的预测,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王 全 喜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乔 少 华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