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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5-16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
         扣税后: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无限售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持有公司有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按 10%
    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
    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6-010)。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400,000,00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0,000,000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发
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股东公司,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谢铁桥、谢铁根、谢铁锤、谢辉宗、谢志峰、艾铁茂、艾铁领、
谢志钦、谢志元、谢志礼、谢志杰、谢志安、谢志超、王磊、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西安航天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公司股份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方法
   联系部门: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26983538
   联系传真:022-26983575
    七、备查文件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