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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的专项意见2016-07-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股份”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对银龙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银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5 号文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3.7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8,95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63,527.20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
第 21009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等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分别在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北辰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北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分别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光大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为 24,892.10 万元,扣除相应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3,944.20 万元。
上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为 39,583.00 万元。截止当前,光大银行募集
资金专户实施的幕投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公司已注销光大银行募集资金专户,注


                                     1/4
销前已将该账户募集资金余额 45,255.22 元(利息收入)汇至公司开立于上海银
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银龙股份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着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减少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会议通过后,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 1.5 亿元暂时补充了流动资金。2016 年 5 月 3 日,公司已提前归还了
上述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2016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中的 1.5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9 日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 1.5 亿元暂时补充了流动资金。

四、银龙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维护公司
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
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
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总额不超人民币 7,000.00 万元,使用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五、保荐机构意见

    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对于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4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用途以及合法性进行了有效性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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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的专项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   涛                 曲洪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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