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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3-15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3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双江道 62 号公司办公
 大楼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
 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9,914,10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7.478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
 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铁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陈祥、独立董事王全喜、乔少
 华和王玲君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公司监事周弢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1
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银龙轨道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9,914,101      100      0                0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票     比   例   票
序号                            票数         比例(%)                                    比例(%)
                                                              数     (%)     数
        《关于银龙轨道为关
1       联方提供担保贷款的      15,133,201          100        0        0       0            0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
东谢志峰先生、谢铁桥先生回避表决了该项议案。两位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数
109,133,500 股,回避表决股份数 109,133,500 股。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云玲、范雨乔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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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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