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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21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1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会计科目变更和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对
公司经营成果,总资产、净资产状况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根
据该通知,公司新增“资产处置收益”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
处置利得或损失。同时核算企业在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
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公司将资产负责表中
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变更为“持有待售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变更为“持有待售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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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修改了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方法及列报项目。
2017 年 1 月 1 日尚未摊销完毕的政府补助和 2017 年取得的政府补助适用修订后的
准则。根据该规定公司新增“其他收益”科目,该科目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
政府补助。
    (三)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
间的财务报表。公司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
损益调整至“资产处置收益”列报。利润表新增披露(1)持续经营净利润(2)终
止经营净利润。
    2018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9 票赞成的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通知
或规定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不必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账务调整情况如下:
    1.调增 2017 年资产处置收益-51,495.47 元,调减 2017 年营业外支出金额
51,495.47 元;对 2016 年进行追述调整调增资产处置收益-676,121.50 元,调减 2016
年营业外支出金额-676,121.50 元。
    2.调增 2017 年其他收益 5,816,661.00 元,调减 2017 年营业外收入 5,816,661.00
元;
    3.利润表增加“持续经营净利润”科目,科目金额 118,811,625.77 元。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规定,公司设置了新的财务科目和对账务进行上
述调整,本次公司会计政策调整,不影响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会对公司 2017
年度及之前年度利润水平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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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公司本次变更
会会计政策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公司本次变更会
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符合《公司法》、《增值税会计处
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损益,资产处置收益科目对 2016 年度进行了追溯
调整,但不涉及 2016 年度损益和资产的变化。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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