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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关于投资的合伙企业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2018-06-22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6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的合伙企业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上诉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对一审判决的第三项不服,要求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改判减免部分利息,按照年利率 5%
支付,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对一审判决的其他内容未提出异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参与的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容恒中心”)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向容
恒中心出资的 1,225 万元,且于 2017 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目前容恒中心尚未
收到上述款项,本公司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松良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松良企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
伙人:上海容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彭胜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胜宇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
    容恒中心、彭胜宇与陈伟、松良企业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签署了《借款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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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协议》,约定容恒中心委托彭胜宇向陈伟出借人民币 2,600 万元,并约定陈伟
通过松良企业出资设立一家“环境公司”,再通过“环境公司”投资从事“验证线”项
目。协议约定如“验证线”在约定期限内经验证达标且满足相关条件时,2,600 万
元借款将逐步转为投资款。如在 2016 年 7 月 30 日之前未能完成或“验证线”经投
资人验证未达标等,容恒中心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要求陈伟退回全部借款本息。
协议签署后,彭胜宇依约将 2,600 万元转账至陈伟账户,各方对抵押人恒通公司
提供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验证线”未如期建成,后经多次催讨,仍未获得
实质进展。两原告遂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向陈伟发出通知函,要求其按协议约
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陈伟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回函确认收悉,并表示愿意
依约协商退款事宜,但至今未果,两原告遂诉至法院。
     三、一审判决情况
     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 解除原告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原告彭胜宇与被告陈伟、
被告上海松良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签订的《借款
及投资协议》;
     2. 被告陈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2018 年 5 月 18 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原告彭胜宇借款本金人民币 2,600 万元;
     3. 被告陈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
(有限合伙)、原告彭胜宇借款利息(以人民币 7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4
月 26 日起;以人民币 1,4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起;以人民币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5 月 31 日起,均按年利率 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 若被告陈伟届期未能归还前述款项,则原告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原告彭胜宇可以与被告上海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上
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1130 弄 8 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
被告陈伟清偿;
     5. 对原告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原告彭胜宇的其余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
     6. 驳回反诉原告陈伟、反诉原告上海松良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反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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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 171,800 元,公告费人民币 860 元,合计人民币
172,660 元(原告预付),由被告陈伟、被告恒通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
费人民币 40,900 元(被告预付)由被告陈伟、被告松良企业共同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5 月 2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的合伙企业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8)。
    四、二审上诉内容
    1.上诉请求
    上诉人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07 民初 3252 号《民事判决
书》的第三项不服,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判决上诉人减免部分利息,要求按
照年利率 5%支付利息,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上诉金额暂计为人民币 260 万元)。
    2.上诉事实与理由
    现在该“验证线”项目由于被上诉人撤资及当地政府等原因,目前项目已经
停产,所有投资将全部损失。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酌情补偿原告损失,适当减
免利息,保护上诉人的权利。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已对容恒中心所投资的 1,225 万元于 2017 年 12 月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17 年年度报告》。本次二审,上诉人请求
减免利息,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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