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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0-04-23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印发的[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作
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2019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2019 年 4 月 29 日与 2019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对外担保预计的
议案》,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共提供不超过 5 亿元的融资担保,对
外担保计划的有效期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
生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龙科贸向债权人民生银行提供不可撤销连带
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对应的最高债权额为 5,000 万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
间为三年。如若主债务人如期偿还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则银龙股份不再
承担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
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龙科贸向债权人兴业银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
次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每
笔融资起始之日至该笔融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最高额保证合同》自双方签字
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6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龙科贸向浦发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按债权
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最高额保证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
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
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龙轨道向沧州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
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期限内
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公司与宝泽龙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
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龙科贸向民生银行融资提供不可
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公司与宝泽龙承担保证
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如若主债务人如期偿还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则
银龙股份与宝泽龙不再承担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为 3.4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9.57%,公司无逾期担保。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正常的审批程序并如实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担
保事项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担保风险可控。2019 年度公司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担
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钱振地             马培香               王殿禄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