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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2-04-22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天津银
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2021 年度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 2021 年 5 月 18 日
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共提供不超过 6 亿元的融资担保,对外担保计
划的有效期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止。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
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全资子公司天津银龙集团科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银龙科贸”)向兴业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
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支行(以下简称“沧州
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河间市银龙轨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银龙轨道”)向沧州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期限内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
单笔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
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龙科贸向浦发银行融资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
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最高额保证合同》经公司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浦发银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
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与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富邦
华一”)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106-690654924-03-g1)、《最高额
保证合同》(:2106-690654924-04-g1)为全资子公司银龙科贸向富邦华一融资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7,700 万元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
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到期之日(包括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票据到
期日或类似债务履行期限)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
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日。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银龙科贸向中国银行融资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
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与谢志峰先生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龙科贸向民生银行融资提
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公司与谢志峰先生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若合
同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则公司与谢志峰先生不再承担保证合同项下的
保证责任。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为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
保总额为人民币 3.17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74%,上述担保
均是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
保。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正常的审批程序并如实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担
保事项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担保风险可控。2021 年度公司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担
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签字):




       张跃进                 任润堂                 马培香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