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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3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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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
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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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综合授信融资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对外担保预计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
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
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在天津市北辰区双源
工业园区双江道 62 号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谢志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于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
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
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持有公司股份
数共计 338,862,2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928%。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12 名,代表股份 864,1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28%,通过网络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3.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会方式
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以视频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独立
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关于公司未来综合授信融资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对外
担保预计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海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9,328,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30%;反对 3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9,328,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30%;反对 3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9,328,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30%;反对 3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9,328,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30%;反对 3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9,315,1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789%;反对 40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5%;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六)《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9,328,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30%;反对 3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七)《关于公司未来综合授信融资业务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9,328,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30%;反对 3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9,328,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30%;反对 3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九)《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9,328,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30%;反对 3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十)《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32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0%;
反对 3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弃权 5,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32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0%;
反对 3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弃权 5,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十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32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0%;
反对 3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弃权 5,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十三)《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32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0%;
反对 3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弃权 5,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十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9,328,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30%;反对 3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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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章小炎                                     邵    芳




                                                     ______________

                                                           刘    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