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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2-11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作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
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经核査,我们认为: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
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2 月 10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并
同意以 2.48 元/股的价格向 1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8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张跃进                         任润堂                        马培香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