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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2023-04-25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11254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1-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专 项 说 明

                                                    大华核字[2023] 0011254 号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天津银龙预
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股份)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情况出具本专项说明。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并确保其真
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银龙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包括评价
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由于我们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完整的
审计程序,因此本专项说明不应被视为针对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事项,或银龙股份财务报表整体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
见。如果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取得其他审计证据,可能导致我们得出其
他的结论。
    现将银龙股份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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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3] 0011254 号专项说明




    1、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
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
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
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
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
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银龙股份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
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
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
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
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
银龙股份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
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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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
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银龙股份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
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
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
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
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
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
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
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
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
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银龙股份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二、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三、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说明仅供银龙股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会计政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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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估计变更事项的相关议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
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
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肖琳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泽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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