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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进行的调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
(财会[2022]31 号),按照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
相应变更。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于同日
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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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
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
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
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
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
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
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
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
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
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间
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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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
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
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
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
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
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该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进行相应变
更,从而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 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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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
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审批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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