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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5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
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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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
     (一)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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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新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至
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上海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
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
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会议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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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组织和协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同时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
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
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
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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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
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
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
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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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
需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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