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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易创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8-11-1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兆易创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兆易创新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所涉
及的相关法律事项,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2018 年 5 月 8 日、2018 年 7 月 10 日和
2018 年 10 月 15 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公司涉诉事项的专项意见》(以下简称《涉诉事项
专项意见》)。

    2018 年 10 月 31 日,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并购重组委)2018 年第 53 次会议有条件通过。就并购重组委针对上海思立
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立微或标的公司)未决诉讼事项提出的审核意见
(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本所律师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得到思立微的书面保证,其已谨慎及诚信
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的复印
件,该等相关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相关文件是最新、现行有效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其出具和/或
通过之时起未被修订、替换或终止。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专利未决诉讼事项对标的资产经营的相关影响,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资
料及《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 年 9 月,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公司)以被告制造、销
售的电容指纹芯片 GSL6277(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其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思立微(被告一)与深
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侵权纠纷或诉讼案件),该等诉
讼案件已经深圳中院立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案号          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

                   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二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销售、被告一制造的     ZL201410204545.4 号发明专利权的
                   GSL6277 落 入原告名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
        (2018)粤 为“基于指纹识别的终   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案件一   03 民初 端及其待机状态下的登    2.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
          3258 号 录方法、系统”的发明    3.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 7,000
                   专利权(专利号为       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花
                   ZL201410204545.4 )    费的合理费用 50 万元;
                   的保护范围。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二   ZL201410105847.6 号发明专利权的
                   销售、被告一制造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被控
                   GSL6277 落 入原告名    侵权产品的行为;
        (2018)粤
                   为“电容指纹感应电路
 案件二   03 民初                         2.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
                   和感应器”的发明专利
          3259 号                         3.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 7,000
                   权 ( 专 利 号 为
                                          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花
                   ZL201410105847.6 )
                                          费的合理费用 50 万元;
                   的保护范围。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
  序号     案号          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二   ZL201720925097.6 号实用新型专利
                   销售、被告一制造的     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
                   GSL6277 落 入原告名    侵权产品的行为;
        (2018)粤
                   为“硅通孔芯片的二次
 案件三   03 民初                         2.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
                   封装体”的实用新型专
          3260 号                         3.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 7,000
                   利 权 ( 专 利 号 为
                                          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花
                   ZL201720925097.6 )
                                          费的合理费用 50 万元;
                   的保护范围。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18 年 10 月 9 日,思立微向深圳中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书》,请求裁定将诉
讼案件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中院尚
未作出裁定。

    2018 年 10 月 29 日,思立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
复审委)递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针对专利号 ZL201410204545.4 的发明专利、专
利号 ZL201410105847.6 的发明专利、专利号 ZL201720925097.6 的实用新型专利
(以下分别或统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思立
微已收到专利复审委关于三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二、 诉讼案件的核查情况

    就标的公司的侵权纠纷事项,本所律师查阅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涉及诉讼事项
的公告》以及标的公司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诉讼专项法律
意见书》)等文件资料,与标的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并形成访谈笔录,并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涉诉事项专项意见》,“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思
立微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思立微在诉讼案件项下败诉的可能性很低;被控侵权
产品并非思立微核心产品,涉及的销售收入/毛利润占思立微相应指标的比例均较低;
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思立微正在准备应诉工作,并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思立微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专项承诺以减轻或
消除诉讼案件对标的公司的潜在不利影响。鉴于此,在上述书面说明及确认属实、
思立微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切实履行相关承诺措施的基础上,诉讼案件不会对思立微
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意见要求,结合前述文件资料及相关专项意见,本所律师
对诉讼案件进一步核查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的可能性

    1. 案件一:(2018)粤 03 民初 3258 号,以下简称 3258 号案

                                      3
    根据思立微提供的立案证据、以及《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3258 号案的涉案
专利为“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及其待机状态下的登录方法 、系统”(专利号为
ZL201410204545.4,以下简称 454 号专利),该专利有 9 个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
利要求 1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2-4 要求保护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
方法,独立权利要求 5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6-8 要求保护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
别的终端登录系统,独立权利要求 9 要求保护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即 454 号
专利主要涉及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和终端登录系统。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454 号专利权利要求 1-9 相对于现有技术缺少
创造性,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很大。”“一旦 454 号涉
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无效,受理 3258 号
案的法院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454 号专利本身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性很大,且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 454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 3258 号专利侵权案中
思立微被法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并进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很低。

    2. 案件二:(2018)粤 03 民初 3259 号,以下简称 3259 号案

    根据思立微提供的立案证据、以及《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3259 号案的涉案
专利为“电容指纹感应电路和感应器”(专利号为 ZL201410105847.6,以下简称
476 号专利),该专利具有 8 个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 1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2-6 要求保护一种电容指纹感应电路,独立权利要求 7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8 要求保护
一种电容指纹感应器,即 476 号专利主要涉及一种电容指纹感应电路和电容指纹感
应器。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控侵权产品不包含独立权利要求 1 记载的
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不落入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从属
权利要求 2-6 包含权利要求 1 的全部限定,其保护范围小于权利要求 1,因此被控侵
权产品也不落入从属权利要求 2-6 的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 7 中限定‘所述
电容指纹感应电路为权利要求 1 至 5 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容指纹感应电路’,由于被
控侵权产品并不落入权利要求 1-5 的保护范围,因此也不落入独立权利要求 7 及其
从属权利要求 8 的保护范围。”

    基于上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 476 号专利的
保护范围,3259 号专利侵权案中思立微被法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并进而承担侵权责
任的可能性很低。

    3. 案件三:(2018)粤 03 民初 3260 号,以下简称 3260 号案

    根据思立微提供的立案证据、以及《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3260 号案的涉案
专利为“硅通孔芯片的二次封装体”(专利号为 ZL201720925097.6,以下简称 976


                                     4
号专利),该专利具有 8 个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 1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2-8
要求保护一种硅通孔芯片的二次封装体,即 976 号专利主要涉及一种硅通孔芯片的
二次封装体。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976 号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缺
少新颖性或创造性,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很大,且被控
侵权产品未落入 976 号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基于上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由于 976 号专利部分权利要求被宣
告无效的可能性很大,同时,976 号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即使被维持有效,被控侵
权产品也不落入其保护范围,因此 3260 号案中思立微被法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并进
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结合目前我所了解的事实和证据,
我所认为,思立微在三案中败诉的可能性很低”。

     (二)关于损害赔偿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专利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一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1。如上所述,汇顶公司在三案起诉状中未对所主张的损害赔
偿数额如何计算做出任何说明,其提交的证据虽然有可能反映思立微的总体营收数
据并进而被用于损害赔偿的计算,但并不能据此准确计算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
和获利情况。经思立微核实,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占思立微营收比例较低,且产
品实际利润较低,因此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出的损害赔偿数额远低于汇顶公司
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此外,思立微还可主张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并
不涉及被控侵权产品的核心功能(指纹采集)的实现,因此涉案专利对于被控侵权
产品的技术贡献率不高,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应予以考虑。”

    基于上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即便在一件或多件案件中思立微
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就目前汇顶公司提供的证据而言,法院判决思立微承担的损
害赔偿数额也会远低于汇顶公司所主张的数额,法院很有可能采用法定赔偿方式在
1-100 万人民币范围内酌定损害赔偿数额,即三案累计损害赔偿数额不超过 300 万
人民币。”

     三、 诉讼案件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
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
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
    (一)被控侵权产品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所律师与思立微有关负责人员的访谈情况、以及思立微提供的书面说明,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有屏下光学指纹芯片、电容指纹芯片和电容触控芯片。其中,屏
下光学指纹芯片于 2018 年下半年研发成功并实现量产,成为思立微营业收入的主要
增长来源,原电容指纹芯片的销售收入占比出现下降。

    根据本所律师与思立微有关负责人员的访谈情况、以及思立微提供的合同订单、
出库单据及书面说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思立微电容指纹芯片产品的一种,是思立
微为某一特定客户定制且单独供应于一个终端机型,合同订单及出货量有限。

    根据思立微 2018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本次重组标的涉诉事项的承诺函》,
除已签署及正在履行的合同订单外,思立微没有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新的合同订单,
且承诺在诉讼案件结案前不再承接或签署关于涉案产品的任何合同订单。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思立微全部被控侵权产品(包括未出货部分)的预计销售收入
和预计毛利润占思立微 2018 年度销售收入预测数和毛利润预测数的比例均较低。

    基于上述,结合思立微的书面说明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思立微的核心
产品,其销售收入/毛利润占思立微相应指标的比例均较低,且思立微已承诺在诉讼
案件结案前不再承接或签署关于涉案产品的任何合同订单。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对
思立微的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二)涉案专利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控侵权产品的核心功能是指纹采集,其实
现方式是电荷转移电路,而涉案专利分别涉及产品封装形式、终端应用实现的唤醒
模式、以及信号处理提高信噪比的方法,因此涉案专利不涉及被控产品的核心功能,
也非实现其功能的唯一方式,在后继产品的研发中有较大可能性做出规避涉案专利
的设计。因此不论三案结果如何,其对思立微的战略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基于上述,涉案专利不涉及被控侵权产品的核心功能,也非实现其功能的唯一
方式,诉讼案件对思立微的战略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三)诉讼案件败诉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如前所述,即便思立微被法院认定侵权,诉讼案件的可能损害赔偿金额也较少。
此外,思立微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本次重组标的涉诉事项的承诺函》,“若侵权
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标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人同意承担赔偿标的公司因
侵权诉讼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实际支出,从而减轻或消除对标的公司的不利影
响。”

    基于上述,诉讼案件预计不会对思立微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
     四、 标的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标的公司已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并结合访谈情况,思立微已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制
定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策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诉讼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并
向专利复审委递交了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二)标的公司在诉讼案件结案前不再承接或签署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合同订
单

    根据思立微出具的《关于本次重组标的涉诉事项的承诺函》,“截至本函出具
日,除本公司已签署及正在履行的合同订单外,本公司没有关于涉案产品的新的合
同订单。本公司进一步承诺,在侵权诉讼结案前(包括法院判决/裁定、当事方和解
等),本公司也不会再承接或签署关于涉案产品的任何合同订单。”

     (三)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标的公司潜在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思立微实际控制人 CHENG TAIYI 出具的《关于本次重组标的涉诉事项的承
诺函》,“若侵权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标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人同意承
担赔偿标的公司因侵权诉讼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实际支出,从而减轻或消除对
标的公司的不利影响。”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思立微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思
立微在诉讼案件项下败诉的可能性很低;且即便思立微被法院认定侵权,诉讼案件
的可能损害赔偿金额也较少。此外,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思立微核心产品,涉及的销
售收入/毛利润占思立微相应指标的比例均较低;涉案专利并不涉及被控侵权产品的
核心功能,也非实现其功能的唯一方式,诉讼案件对思立微的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
影响均较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思立微已向深圳中院递交管辖权异议
申请,并向专利复审委递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思立微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专项
承诺以减轻或消除诉讼案件对标的公司的潜在不利影响。鉴于此,在上述书面说明
及确认属实、思立微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切实履行相关承诺措施的基础上,诉讼案件
不会对思立微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焦福刚




                                                          宋彦妍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