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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易创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诉讼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2018-12-0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诉讼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
                            诉讼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公司”)作为北

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或“上市公司”)本次重

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思立微”

或“标的公司”)相关诉讼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标的公司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

       根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资料及《北京

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 年 12

月,标的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应诉通知

书》,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公司”)以被告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的屏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其镜头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以

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向深圳中院起诉上海思立微(被

告一)、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与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被

告三)(以下简称侵权纠纷或诉讼案件),诉讼案件已经深圳中院立案。该等诉讼

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案号               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

                          未经原告许可,三被告制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 原告第
                         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屏下 ZL201820937410.2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其镜头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
                         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 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018)粤
                         芯片落入原告名为“屏下生 2、判令三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案件一    03 民初 4208
                         物特征识别装置、生物特征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
              号
                         识别组件和终端设备”的实 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原告为
                          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    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
                         ZL201820937410.2)的保护 元(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
                                  范围。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2018)粤     未经原告许可,三被告制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 原告第
案件二    03 民初 4209   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屏下
                                                    ZL201821220420.0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号         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其镜头

                                             1
序号          案号            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

                       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
                       芯片落入原告名为“屏下生 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   2、判令三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
                      利号为 ZL201821220420.0) 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原告为
                             的保护范围。        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
                                                 元(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18 年 12 月 5 日,兆易创新披露《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

收购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对汇顶公司起诉标的公

司的有关事项进行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二、标的公司的应对措施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并结合访谈情况,上海思立微已委托诉讼代

理律师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制定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策略,并拟于

近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针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三、诉讼案件的核查情况

       就标的公司的侵权纠纷事项,本公司查阅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标的涉及诉讼事项

的公告》以及《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等文件资料,与标的公司相关负责人进

行访谈,并形成访谈笔录。

       根据前述文件资料及结合访谈情况,以及《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本公

司对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核查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的可能性

       1、案件一:(2018)粤 03 民初 4208 号,以下简称 4208 号案




                                            2
     根据上海思立微提供的立案证据以及《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4208 号案

的涉案专利为“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生物特征识别组件和终端设备”(专利

号为 ZL201820937410.2,以下简称“102 号专利”),该专利有 20 个权利要求,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 1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2-15 要求保护一种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

置,独立权利要求 16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17-19 要求保护一种生物特征识别组件,

独立权利要求 20 要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102 号专利通过固定架将生物识别模

组与显示屏的下表面进行分离设计,降低了拆卸生物识别模组的难度。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102 号专利包括独立权利要求 1、16 在内

的大部分权利要求有很大可能被宣告无效。”            1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根据贵司提供的信息,贵司向信利光电提

供的屏下指纹识别相关产品包括镜头以及指纹识别芯片,并不具有 102 号专利中

的以下特征……因此,贵司制造和销售的相关产品没有落入 102 号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不会构成直接侵权。”“即便 102 号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贵司

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构成对 102 号专利侵权的可能性也很低。”

     2、案件二:(2018)粤 03 民初 4209 号,以下简称 4209 号案

     根据上海思立微提供的立案证据以及《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4209 号案

的涉案专利为“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专利号为 ZL201821220420.0,

以下简称“200 号专利”,与 102 号专利合称“涉案专利”),该专利有 18 个权利

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 1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2-11 要求保护一种屏下生物特征

识别装置,独立权利要求 12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13-18 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

其包括权利要求 1-11 中任一项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200 号专利包括独立权利要求 1、12 在内

的大部分权利要求有很大可能被宣告无效。”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
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
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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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根据贵司提供的信息,贵司向信利光电提

供的屏下指纹识别相关产品包括镜头以及指纹识别芯片,但并不具有 200 号专利

中的以下特征……因此,贵司制造和销售的相关产品没有落入权利要求 4、7-18

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这些权利要求的直接侵权。”“即便 200 号专利的部分权利

要求被维持有效,贵司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构成对 200 号专利侵权的可能

性也很低。”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即便贵司制造、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有构

成侵权的可能,但根据贵司提供给我所的证据文件资料,我所认为这些证据已充

分证明贵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合法掌握了相关技术并制造了相关产品。因

此,若贵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综上所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对于 4208 号案,一方面 102

号专利包括独立权利要求 1、16 在内的大部分权利要求有很大可能被宣告无效,

另一方面即便 102 号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贵司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的行为构成对 102 号专利侵权的可能性也很低,因此在 4208 案中贵司败诉,即

被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进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很低。对于 4209 号案,

一方面 200 号专利包括独立权利要求 1、12 在内的大部分权利要求有很大可能被

宣告无效,另一方面即便 200 号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贵司制造和销

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构成对 200 号专利侵权的可能性也很低,且有充分证据支持先

用权抗辩,因此贵司在 4209 案中败诉的可能性很低。”

     (二)关于损害赔偿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及赔偿数额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专利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的损害赔偿计算方

式: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一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2。如上所述,汇顶公司在两案起诉状中未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

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
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
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
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做出任何说明,也难以根据其目前提交的证据准

确计算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和获利情况。”

    基于上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即便贵司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就目前汇顶公司提供的证据而言,法院判决贵司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也会远低于

汇顶公司所主张的数额,法院有可能采用法定赔偿方式,在 1-100 万人民币范围

内酌定损害赔偿数额,即每案损害赔偿数额不超过 100 万人民币。”

    (三) 关于诉讼案件与此前案件的关系

    根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资料以及《诉讼

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汇顶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以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起诉

思立微等,案号为(2018)粤 03 民初 4049 号(以下简称 4049 号案)。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2018)粤 03 民初 4049 号案件中的涉案

专利 ZL201821077979.2 与 102 号专利、200 号专利均要求同一在先专利申请

PCT/CN2018/075450 的优先权,且 200 号专利是 ZL201821077979.2 号实用新型

专利的分案申请,因此 200 号专利和 102 号专利与 ZL201821077979.2 号实用新

型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重合程度极高。同时,这三件案件的起诉状所主张的被

控侵权产品也相同。”

    基于上述,4208 号案和 4209 号案与 4049 号案基于同一事由,被控侵权产

品相同,三项涉案专利在技术方案方面的重合程度极高。

    四、诉讼案件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一)涉案专利对上海思立微的影响

    根据《报告书(修订稿)》、本公司与上海思立微有关负责人员的访谈情况以

及上海思立微提供的书面说明,上海思立微的主营业务为新一代智能移动终端传

感器 SoC 芯片和解决方案的研发与销售,其主要产品为指纹识别芯片及触控芯

片,其核心技术为应用于人机交互领域的集成电路设计和相关算法、软件。



                                     5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两案中汇顶公司虽然在起诉状中将光学模

式指纹识别芯片列为被控侵权产品,然而 102 号专利和 200 号专利发明点主要在

于模组结构或者模组结构与显示屏的固定方式,而非屏下指纹识别芯片。”根据

与上海思立微有关负责人员的访谈情况,上海思立微的主要产品和核心技术为指

纹芯片和算法,与涉案专利中的模组结构或者模组结构与显示屏的固定方式无关;

此外,涉案专利中的模组结构或者模组结构与显示屏的固定方式也并非屏下指纹

识别模组的唯一实现方式。

    基于上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102 号和 200 号专利发明点主

要在于模组结构或者模组结构与显示屏的固定方式,而非作为贵司核心技术的人

机交互领域的集成电路设计和相关算法、软件,并且上述模组结构和固定方式也

并非屏下指纹识别模组的唯一实现方式。因此,不管诉讼结果如何,两案对贵司

的战略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二)诉讼案件败诉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如前所述,即便上海思立微被法院认定侵权,诉讼案件的可能损害赔偿金额

也较少。此外,上海思立微实际控制人 CHENG TAIYI 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出具

《关于本次重组标的涉诉事项的补充承诺函二》, 若侵权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标

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人同意承担赔偿标的公司因侵权诉讼而发生的一

切经济损失或实际支出,从而减轻或消除对标的公司的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诉讼案件预计不会对上海思立微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上海思立微提供的书面说明及

确认,上海思立微在诉讼案件项下败诉的可能性很低;且即便上海思立微被法院

认定侵权,诉讼案件的可能损害赔偿金额也较少。此外,涉案专利的主要发明点

在于模组结构或者模组结构与显示屏的固定方式,不涉及上海思立微核心技术,

诉讼案件对上海思立微的战略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截至本专项核查意

见出具日,上海思立微已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积极应诉,并拟于近期向国家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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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针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上海思立微实际控

制人已出具专项承诺以减轻或消除诉讼案件对标的公司的潜在不利影响。鉴于此,

在上述书面说明及确认属实、上海思立微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相关承诺措施的基

础上,诉讼案件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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