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兆易创新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2022-09-02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2-055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32.1297 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 年 9 月 8 日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经审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42 名激励
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32.1297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0481%。
一、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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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
部事宜。
3、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书。
5、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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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
即将届满。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一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可解除限售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条件。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二 述情形,满足可解除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8-2020 年营
业收入平均值为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331,519.94 万元,公
第一个行权期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 司 2021 年营业收入
三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 851,022.35 万元,较
率不低于 80%。 2018 年-2020 年营业
收 入 均 值 增 长
156.7%。上述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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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考核达成。
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
其所属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相挂钩,各业务单元/
部门层面的绩效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决定。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考核期内分年度对各业务单 公司各业务单元/部
元/部门层面进行绩效考核,所属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 门层面绩效考核均
四 考核必须达标作为该业务单元/部门内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达标,满足各业务单
售条件。 元/部门层面解除限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该业务单元/部门 售条件。
内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
售条件未达成,则该业务单元/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
个人层面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除 34 名激励对象离
系数
职不满足行权和解
优秀
除限售条件外,342
良好 100%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
五 符合业绩基本标准
核结果符合业绩基
合格 70%
本标准,均满足全部
不合格 0%
行权条件和解除限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且各业务单元/部门
售条件。
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25%,即公司 342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2.1297 万股。
(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由于 34 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因此,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后续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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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关规定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上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4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32.1297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481%。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解除限售限
姓名 职务 占获授限制性股票
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数量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
128.5190 32.1297 25%
(342 人)
合计 128.5190 32.1297 25%
(注:上述可解除限售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需要回购注销的
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 年 9 月 8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2.1297 万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4,573,100 -321,297 4,251,803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62,894,002 321,297 663,21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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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667,467,102 0 667,467,102
五、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兆易创新公司章程》及《兆易创新 2021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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