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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股份: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0-12-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101 号文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4,16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0,512.9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588.05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F10858 号《验资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31 号文批
准,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长华股
份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长华股份自上市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
检查,报告如下: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12 月 24 日,保荐机构现场检查
人员对长华股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
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检
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以及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长华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华股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
事规则以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长华
股份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华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
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抽查了公司
及各子公司的银行资金记录,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华股份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
用台账;实地走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在地,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华股份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
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查阅关联交易与对外投资情况表,取得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华股份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
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
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及所属行业、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华股份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
活动正常。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长华股份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重
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问题,无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长华股份相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现场访谈和资料查
阅,并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
对长华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
持续督导期内,长华股份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
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安忠良                        钱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