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 14:00 在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工业园区环城北路 707 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5,048,4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008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997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其中: 2.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2:发行方式及时间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6: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8:募集资金投向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9: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5,048,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1、选举王长土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375,000,0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0%; 9.2、选举王庆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375,000,0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0%; 9.3、选举殷丽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375,000,0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0%; 9.4、选举李增光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375,000,0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0%。 1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任浩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375,000,0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0%; 10.2、选举江乾坤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375,000,0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0%; 10.3、选举范红枫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375,000,0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1.1、选举张永芳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375,000,0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0%; 11.2、选举吴畑畑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375,000,0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