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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股份: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2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代码:     605018

 保荐代表人:         安忠良、钱伟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1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
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6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9.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5,129,6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
计人民币 39,249,113.2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5,880,486.80 元。本次发
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长城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0 年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査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0 年
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0 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作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       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
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     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
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     协议的情况。
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在指定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媒体上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通过电话、微信和邮件
                                           等多种有效方式就公司规范运作的各个方
                                           面保持日常沟通,通过定期回访及时了解公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司运营情况;2020 年 12 月 22—24 日,保荐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年度现场检查,现场
                                           检查结果未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
                                           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制度,在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保和风险投资等各个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
程序与规则等。                             决策程序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形。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阅的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阅的情况”。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阅的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管关注函的情况。
予以纠正。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 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
                                         项。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现该等事项。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制定了对发行人的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保荐机
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   构于 2020 年 12 月 22—24 日对公司进行了
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   年度现场检查,检查过程由保荐代表人参
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与。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项。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
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
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核查报告。
                                         2020 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
                                         如下:
                                         2020 年 10 月 27 日,保荐机构发表《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长城证券
19、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
                                         投项目的核查意见》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长城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安忠良                       钱 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