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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华股份:长华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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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 14 点 00 分在浙江省慈溪市周
巷镇工业园区环城北路 707 号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75,061,9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01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997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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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6、《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8、《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9、《关于监事2020年度薪酬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375,058,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3,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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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375,058,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3,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375,058,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3,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5,058,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3,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5,058,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3,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5,058,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3,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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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对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5,058,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3,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1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5,058,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3,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20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5,058,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3,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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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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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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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佳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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