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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华股份:长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对
公司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
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3、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660.7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2、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投资收益。
    2、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议案》
    1、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能够有效整合公
司内部资源,有助于募投项目建设的更好运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2、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投项目。



                                          独立董事:任浩、江乾坤、范红枫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