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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华集团:长华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9-16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已从公司离职而不
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另有 4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
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95 人调整为 91 人,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352.80 万股调整为 350.9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322.80 万股调整为 320.90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保持不变。除此之外,本激励计
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以上
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
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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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8.13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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