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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华集团:长华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
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基于对
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
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为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后续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二级市
场出售。上述回购目的和回购用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相关规定,存在必要性。
    3、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
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促进公
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任浩、江乾坤、范红枫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