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集团:长华集团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任浩)2023-04-26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
本人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现
就 2022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任浩先生:1959 年 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
历,博士生导师。曾任复旦大学东方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曾任同济大
学工商管理学科委员会主任,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同济大学发展
研究院院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产业园区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任
浩先生主要社会兼职包括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副理事长、东来涂料技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本人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和 3 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出席并认
真审阅了上述各项会议的会议资料,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各项议案
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报告期内本人以审慎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本人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所示: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应参加董 亲自出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应参加股东大会 实际参加股东大会
事会(次) 席(次) (次) (次) 亲自参加会议 (次) (次)
任浩 8 8 0 0 否 3 3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2 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积极参加了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会议议题,履行了委员职责,提
升了董事会决策效率。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所示:
参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 应参加董事会审
姓名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提名委员会 计委员会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任浩 1 1 0 0 5 5 0 0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2 年度,本人通过审阅资料、参加会议、视频或电话等方式听取汇报,
充分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并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了重点监督和核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有效地
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年报期间所做的工作
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过程中,管理层向独立董事介绍了公司年度经营
情况,使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现状,并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召开董
事会及相关会议前,相关会议材料能够及时准确传递,为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确保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如期披露。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
要,是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定价公允、合理;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包括募投项目
的推进、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等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认真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
集资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对年报中
披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2022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35),
报告期内未披露过业绩快报。本人认为:公司认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对公司业绩进行了审慎评估,并及时合规发布业绩预告。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未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况。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前
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实施现金分红。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利润分配
方案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
符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
核查和了解,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对 2022 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本人认为:公司
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及
时、准确和完整地披露相关事项。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有效执行并合理
防范经营中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内控自我评价并出具了评价报告,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审计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召开董事会,公司董事能够按时出席会议并认真审议
各项议案。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2022年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为公司规范
运作、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勤
勉履职,努力推进公司治理完善,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023 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以及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协
作,勤勉尽责、提出独立意见,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参考,切实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特此报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任浩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