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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华集团:长华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0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5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6 号”)变更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准则解释 15 号,涉及“关于试运行销售的

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准则解释 16 号,涉及“关于发行方分类为

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1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 15 号及准则解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 15 号的要求,“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

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 16 号的要求,“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准则解释 15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

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

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

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

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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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

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

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准则解释 16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

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

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

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

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

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

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

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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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

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

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7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的要求进行相应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
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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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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