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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集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3-04-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华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集团”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
构,对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长华集团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至 4 月 20 日,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
员对长华集团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
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以及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长华集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华集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
事规则以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长华
集团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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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华集团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
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
定期报告,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华集团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
用台账;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沟通,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华集团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
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华集团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
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
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及所属行业、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华集团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
活动正常。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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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长华集团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重
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问题,无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长华集团相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现场访谈和资料查
阅,并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
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对长
华集团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
督导期内,长华集团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
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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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章龙平                 柳以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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