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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百科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问询函2022-07-11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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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
                   函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宁波容百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第二轮问询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公司高镍正极材料产品连续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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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及出货量领先于同行;(2)本次募投锂电正极材料扩产项

目中 1.5 万吨产能建设地位于韩国,报告期内国外地区主营业务

收入占比为 5.20%、1.69%、1.18%、1.72%;(3)本次募投项目

“2025 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项目”系 IPO 募投项目

之一,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账后将会根据项目资金需求统筹支付,

用于 1-1 期尾款及 1-2 期固定资产投资。

    请发行人说明:(1)区分境内及境外梳理现有及未来规划

的三元正极材料产能,结合公司产品质量及出货量、报告期境内

外业务开展及客户开拓等情况,进一步分析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

产能消化措施;(2)前次及本次募投对于该锂电材料项目的具

体资金投入情况,前次募投项目目前的资金使用进度情况,本次

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对(2)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2. 关于仙桃容百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仙桃一期年产 10 万吨锂电正极材

料项目投资规模 442,352.43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224,200.00 万

元;(2)项目实施主体为仙桃容百,股权架构中包含仙桃容创

合伙、仙桃容百新能源、仙桃高新投、仙桃容创管理等多个主体,

发行人不直接持有其股权;(3)发行人或其指定子公司将与仙

桃容百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方式,向仙桃容百收取当年销售金额

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销售佣金等费用。
    请发行人说明:(1)项目资金缺口的来源,募集资金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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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路径及后续管理方式;(2)仙桃容百股权架构设置的背景,

股权架构中各主体的功能定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提供技

术、生产、销售等),并结合相关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安

排,说明各主体的决策、利益分享、风险承担、退出等机制情况。

(3)仙桃高新投未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的考虑,是否存在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对(2)(3)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3. 关于财务性投资

    3.1 关于电池三角基金

    根据申报材料及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与关联方容百

管理及其他合伙人设立电池三角基金,发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出

资 6.40 亿元,截至首轮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实缴;(2)电

池三角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容百管理,出具了对未来资金投向

的承诺;(3)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将主要对锂电产业项目

进行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基金投资

方向和决策机制,说明相关投资是否以获取该基金或其投资项目

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发行人是否具有电池三角基金的实际管

理权或控制权,发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如何保障未来基金投向与

公司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密切相关,发行人将上述相关投资

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理由是否充分;(2)容百管理出具的相
关承诺的具体形式、法律效力,容百管理实现承诺的相关机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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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

       3.2 关于合纵科技及茂联科技

    根据申报材料及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将对合纵科技

的权益性工具投资 4,240.39 万元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主要是为

与合纵科技持股 26.57%的茂联科技开展镍钴资源供应、镍钴资

源合作及战略投资等事项的全面战略合作;(2)茂联科技拥有

5,000 金吨/年的钴产品及 16,000 金吨/年镍产品的生产能力,并

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持有恩卡纳合金冶炼有限公司在赞比亚的铜

钴矿资源;(3)发行人与茂联科技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双方就镍钴冶炼材料供应、镍钴资源合作及战略投资等方面合作

达成合作意向;(4)合纵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

通过宁波源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茂联科技

5.30%的股权,并担任茂联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茂联科技的股权架构、公司决策

及运营机制,说明合纵科技是否能对茂联科技施加重大影响或控

制,发行人通过投资合纵科技开展与茂联科技合作的投资背景及

原因;(2)结合镍钴资源的分布情况、相关战略合作协议对发

行人镍钴资源保障的具体约定、发行人入股合纵科技前后与茂联

科技的交易情况、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镍钴资源的情况,说

明发行人入股合纵科技实现与茂联科技开展合作的必要性、合理

性,相关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理由是否充分。

       3.3 关于 TMR 株式会社
    根据申报材料及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将对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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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MR 株式会社的投资 3,613.39 万元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2)

TMR 株式会社主要从事锂电池材料回收再利用业务。发行人通

过韩国全资子公司 JS 株式会社持有 TMR 株式会社 50%的股权;

(3)发行人通过投资 TMR 株式会社,能够保障发行人在韩国的

前驱体生产原料的供应,又能对发行人正极工厂的废料进行回收

再生,报告期内,发行人向 TMR 株式会社采购镍钴锰混合液分

别为 1,789.83 万元、1,273.06 万元、2,945.84 万元、335.44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韩国锂电池材料回收再利用的市

场竞争格局及 TMR 株式会社的市场地位、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

TMR 株式会社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占发行人同类产品总采购金额

及 TMR 销售额金额的占比、同类产品采购单价差异情况,说明

发行人与 TMR 株式会社交易的必要性;(2)TMR 株式会社能

够保障发行人在韩国的前驱体生产原料供应的原因,并结合前述

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投资 TMR 株式会社属于围绕产业链上

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的原因,是否应

当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 3.1-3.3 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4. 关于收益测算

    根据申报材料及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 2025 动力型锂

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项目、工程装备一期项目预计内部收益

率分别为 18.98%、18.80%;(2)前驱体方面,公司前驱体产品
除自用外,会保留一定比例的外销数量;装备方面,核心设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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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计划将优先满足自用需求,非核心设备产品计划在满足自用需

求的同时积极开拓外部市场。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项目生产的锂电材料、工程装备产品未

来用于自用和对外销售的情况,在本次募投收益测算中是否考虑

了用于自用等相关情况,相关项目收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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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

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 07 月 0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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