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邦股份: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07-12
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8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2年7月11日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192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4元/份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5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通过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
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
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 68 位拟首次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
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本次首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原拟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即将
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由71人调整为68人,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不变。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
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2 年 7 月 11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92 万份。
(三)首次授予人数:68 人。
(四)行权价格:34 元/份。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或/和公司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最终回购实施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有效期、等待期与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
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
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
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激励对象
可在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36 个月后分两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一个行权期 50%
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二个行权期 50%
应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
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
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
以注销。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除满足与首次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
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行权期
公司行权系数 100% 公司行权系数 80%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或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元;或
第一个行权期 除屏蔽膜和锂电铜箔以外的其他产品营业 除屏蔽膜和锂电铜箔以外的其他产品
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营业收入不低于 800 万元。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 亿元;或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8 亿元;或
第二个行权期 除屏蔽膜和锂电铜箔以外的其他产品营业 除屏蔽膜和锂电铜箔以外的其他产品
收入不低于 6,000 万元。 营业收入不低于 4,800 万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
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条件下,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
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行权前最近一次考核结果确认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
如下:
考核评级 优秀/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B(含)以上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公司行权比例×个人行权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
权的,由公司注销。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股票 占首次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期权的数 股票期权总 授予日公司股
量(万份)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
1 苏陟 中国 10 5.21% 0.13%
核心技术人员
2 李冬梅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 5.21% 0.13%
3 高强 中国 董事、首席技术官 8 4.17% 0.10%
4 胡根生 中国 财务负责人 8 4.17% 0.10%
5 王作凯 中国 董事会秘书 8 4.17% 0.10%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63人) 148 77.08% 1.85%
合计 192 100.00% 2.4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
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对公司
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将根据首次授
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具体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股票期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权数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92 1,074.43 297.68 436.83 222.62 117.30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六、激励对象行权资金来源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筹,公司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
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一)《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
成就。
(二)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
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五)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7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2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 34 元/份。
八、监事会意见
拟首次授予的 68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拟首次授予的 68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内,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7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2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 34 元/份。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
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前述授予事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方邦股份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首次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一、上网文件
1、《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3、《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