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邦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对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均无实质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要求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
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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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准则解释第 15 号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
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
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
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
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
关资产。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亏损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
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
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
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
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企业应
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
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
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解释第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
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
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
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
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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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3、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
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15 号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
本公司按照 15 号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 2021 年度利润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1)
对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中固定资产、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为-1,979,517.72 元;(2)对 2021 年度合并利润表中营业收
入影响为 6,279,366.83 元,对营业成本影响为 8,258,884.55 元,对利润总额、净
利润、归母净利润的影响为-1,979,517.72 元。
本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解释第 16 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本公司本期及比较前
期不涉及该两类业务,不涉及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的调整,采用解释第
16 号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审核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
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实施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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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财务报表格式以及新金融工具
准则规定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
高会计信息质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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