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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源微: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2020-09-26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
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
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40.0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