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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源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6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沈阳芯源微
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沈阳
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同意以 4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