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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源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源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沈阳芯源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芯
源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已于 2019 年 12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1 年 6 月 2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决定聘请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于 2021 年 9 月 8 日与中金公司签署保荐协议。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8 日起,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持续督导
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的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1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保荐代表人:     王煜忱、陈晗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芯源微                股票代码             688037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芯源微
公司的外文名称     KINGSEMI 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KINGSEMI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飞云路 16 号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110169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彩云路 1 号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110169
公司网址           http://www.kingsemi.com
电子信箱           688037@kingsemi.com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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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
用、投资项目实施等事项;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
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
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
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
表人及时对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募集资金核查、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
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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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
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对芯源微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芯源微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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