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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华科技: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公告2020-07-01  

						证券代码:688051         证券简称:佳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9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

司监事郭变香女士、叶晋芝女士、孟晓美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郭变香女士

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在公司的其他任职不

变。叶晋芝女士、孟晓美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职务,

在公司的其他任职不变。截止公告日,郭变香女士通过共青城华云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公司股份288,659股;叶晋芝女士通过共青城华云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共青城佳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

公司股份299,839股;孟晓美女士通过共青城华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公司股份60,984股。因郭变香女士、叶晋芝女士、孟晓美女士辞职导致公

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在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郭变香女士、叶晋芝

女士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对郭变香女

士、叶晋芝女士、孟晓美女士在监事任职期间对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鲍良玉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

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薪酬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监事薪酬方案执行。

    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监事会提名于玲霞

女士、张姣姣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薪酬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监事薪酬方

案执行。

    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1日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鲍良玉,女,1988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语专业
TEM-8 级,本科学历。2012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
司综合管理部行政专员,2017 年 12 月至今任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
合管理部行政专员。
    鲍良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其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于玲霞,女,1984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国际经济
与贸易专业本科学历。2008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
司企业文化部文案策划专员,2017 年 12 月至今历任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企业文化部副部长、部长。
    于玲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其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姣姣,女,1987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金融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晋融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部产品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任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投融
资管理专员。

    张姣姣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其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