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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华科技: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12-22  

                        证券代码:688051          证券简称:佳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
于对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15号)以及《关于对李玮、王转转、王朋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
措施的决定》([2021]216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2021]215号)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问题:
   1.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半年度
报告,将专网通信业务中代为采购的相关原材料作为存货核算,且未计提跌价
准备。经重新研究相关合同条款后,你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披露了修订后的半
年度报告,对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原计入存货的原材
料调整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458.79万元。
   2.与专网通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一是对重庆
诚源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支付金额披露不准确。截至2021年6月30日,你公司
已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电汇支付方式向重庆诚源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855.84
万元,而披露金额为3,173.16万元,与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二是专网通信业
务产品实际用途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在专网通信业务中仅提供加工服务,且对
最终下游客户以及产品用途不知情,你公司披露采购物资主要应用于智慧环保
与智慧城市领域,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大额预付款的原因披露不准
确。2021年一季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中约90%的款项用于专网通信业务,付款金
额较多与供应商要求有关,你公司披露大额预付款的原因是缺芯背景下提前锁
定货源,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四是未充分披露采购货物所有权受限以及
合同条款存在法律争议的相关风险,未及时披露专网通信业务进展过程中的重
大风险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
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李玮、王转转、王朋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16号)
    “李玮、王转转、王朋朋:
    经查,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科技或公司)存在
以下信息披露违规事项:
    1.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半年度报
告,将专网通信业务中代为采购的相关原材料作为存货核算,且未计提跌价准备。
经重新研究相关合同条款后,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披露了修订后的半年度报告,
对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原计入存货的原材料调整到其他
应收款科目,同时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458.79万元。
    2.与专网通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一是对重庆诚
源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支付金额披露不准确。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通
过银行承兑汇票和电汇支付方式向重庆诚源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855.84万元,
而披露金额为3,173.16万元,与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二是专网通信业务产品实
际用途披露不准确。公司在专网通信业务中仅提供加工服务,且对最终下游客户
以及产品用途不知情,公司披露采购物资主要应用于智慧环保与智慧城市领域,
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大额预付款的原因披露不准确。2021年一季末,
公司预付账款中约90%的款项用于专网通信业务,付款金额较多与供应商要求有
关,公司披露大额预付款的原因是缺芯背景下提前锁定货源,披露信息与实际情
况不符。四是未充分披露采购货物所有权受限以及合同条款存在法律争议的相关
风险,未及时披露专网通信业务进展过程中的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
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你们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秘及
财务总监,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已及时到
北京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送整改
报告。公司亦将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根据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