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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华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9-3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22 第 528 号


致: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山西省太原市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佳
华街 8 号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罗
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罗克佳华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9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中载明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山西省太原市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佳华
街 8 号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玮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采用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439,7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6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067,1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5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72,62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2.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34,5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85%。

    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政府管控措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
见证律师亦通过前述视频的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一)审议《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431,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926,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反对 8,3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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