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昕软件: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4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福昕
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 15,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良好的资金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内容和
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会对公司经营
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肖虹、杨明、叶东毅
2021 年 9 月 13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