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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昕软件: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7-09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
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监事会
全体成员三分之一。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公司董事、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
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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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报告,报告的内容:
    (一)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的分析和评价意见;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三)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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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针对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内部审计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四)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诚信及勤勉的原则,忠实履行
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或出具的监督性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
责;
   (四)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
   (二)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
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
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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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需要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审计等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的情况;
    (五)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聘用注册会议师、执业审计师、
律师提出专业意见;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监事会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 10 日发出通知,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 3 日发出通知。会议通知应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
子邮件、公告等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到达对方日常联系传真之日
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会议
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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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通讯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还应在通知时说明急需召开监事会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话、视频、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
签字。所有与会监事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会议出席情况、议题、讨论经过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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