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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源环保:公司章程2020-04-08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上市修订草案)


        2019 年 5 月




            4-2-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东持股及股份发行情况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二节 公告..............................................................................................................................................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份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南通京源水工自动化设备
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
形式设立,有限公司原有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公司在南通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572604。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Jing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通崇川路 1 号 9 幢 1 楼,邮政编码:226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8,046.35 万元,等额划分为 8,046.35 万股。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公司事务的高级职员。

                                     4-2-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
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水处理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
销售和安装;环保成套设备、机电设备、自动化与工业过程自动化系统集成的研
制、生产、销售和安装;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治理和施工;防腐系列产品的
研制、生产和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与应用;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治理;环保、
水处理、市政公用领域的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土壤治理及修
复;上述技术服务及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制造、生产的
另设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及股份发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票是公司签
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
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发行股份的,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南通京源水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南通京源水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

                                    4-2-4
合为公司的总股本 10,000,000 股,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份
公司总股本由各发起人按照其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足额认购。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与持股比例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李武林           3,500,000.00              35         净资产
  2             和丽         3,500,000.00              35         净资产
  3             季勐         1,400,000.00              14         净资产
  4         季献华           1,000,000.00              10         净资产
  5         苏海娟           600,000.00                 6         净资产

         合计             10,000,000.00                100        净资产

      各发起人认缴的公司股本已经到位。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4-2-5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4-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但如果是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的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的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4-2-7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资料;
    (九)现场参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4-2-8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9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2-10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4-2-11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电话、网络或其
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
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
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
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4-2-12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4-2-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4-2-14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有限合伙企业的
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视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

                                 4-2-15
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4-2-16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4-2-17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姓名(若有);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4-2-18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六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4-2-19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
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提名人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
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可以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4-2-20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
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
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
行选举。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4-2-21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4-2-22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 24 个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4-2-23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4-2-24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不少于三年。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位独立董事,董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后产生或者更换。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4-2-25
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提名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管人员考核的标准以及
薪酬与考核政策与方案。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4-2-26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
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融资(贷款或授信)、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或
质押)、债权或债务重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
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融资(贷款或授信)、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或质押)、债权或债务重组等事
项(本条以下简称“交易”)的权限。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50%的(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
超过 50%或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超过 50%或绝
对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的累计金

                                     4-2-27
额,取每个数据金额的绝对值之和计算。相关交易已履行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的,不纳入相关累计金额范围。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审批权限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确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得将
该等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前述事项
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外担保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章程、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事项。
    超过本条所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
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事项,以及批准固定
资产投资事项;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4-2-28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
随时通知召开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即时召开。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否则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

                                   4-2-29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
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
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
(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但董事会审议依照本章程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时,应以现场方
式召开。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

                                 4-2-30
偿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
理公司事务的高级职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四条(四)-(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及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4-2-31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
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4-2-32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4-2-33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
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4-2-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

                                    4-2-35
优先顺序,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
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
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
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具体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
股东大会批准;
    (二)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公司采取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可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2-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六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书面传真发送;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4-2-37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在公司向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
号码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范围内选择至少一家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公司在其它公共传媒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
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内外相关各方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4-2-38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2-39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
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2-40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4-2-41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
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超过”、“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日起生效。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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