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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源环保: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07-31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1 年 8 月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京
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 202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
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2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
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
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
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
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
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
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
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
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
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
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
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十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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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会议时间:2021 年 8 月 6 日 14 点 30 分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 88 号海外联谊大厦 17 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8 月 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
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审议会议议案

     1、《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2、《关于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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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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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注册地址由“南通崇川路 1 号 9 幢 1 楼”变更为“南

通市崇川区通欣路 10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

原《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下述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通崇川路 1 号 9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通市崇川区通欣
幢 1 楼,邮政编码:226001。            路 109 号,邮政编码:226014。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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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股比例限制。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一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人,则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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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 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
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 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
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 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
则其投票无效;                       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则其投票无效;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
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
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 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数;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 数;
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 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
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 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
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 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
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 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
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 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
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 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
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
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 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
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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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 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
事进行选举。                          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
                                      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
                                      事进行选举。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1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以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
办理本次章程变更、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6 日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二:



           关于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智能超导磁混凝成套装备项目”
的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本着“先进、合理、科学、节能、高效”的原则规划布
局,公司拟向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发展”)购买江
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富路西、新胜路北区域都市工业综合体项目 A2-1、A2-33
号厂房,作为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智能超导磁混凝成套装备项
目”的厂房使用,建筑面积约为 9718 平方米。

     本次拟签订的《房产买卖意向协议》仅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初步意向,所涉及
的具体事宜及最终交易金额尚需双方另行签订正式《房产买卖合同》确定。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关于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因本次交易对方京源发展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如正式实施,则将构成
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关联股东李武林、
和丽、广东华迪民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灿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以审议。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