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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2023-04-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通”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长盈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346 号),长盈通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53.3544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6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39,441,514.48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4,208,667.01 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人民币 755,232,847.47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出
具“众环验字(2022)0110087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
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及首次
募集资金情况,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投资项目及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特种光纤光缆、光器件产能建设项目
  1                                            40,000.00                40,000.00
               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50,000.00                50,000.00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5 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
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
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
期存款、国债逆回购、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
使用。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
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公司在不影响日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拟在原审议通过的人民币 5 亿元(含
本数)资金额度基础上增加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
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增加后合计拟使用不超过 7 亿元(含本数)的超募资
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自有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类别                                          拟置换金额
 号                                       (不含税)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1,886,792.45     1,886,792.45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200,000.00    10,200,000.00
  3    律师费用                                  7,358,490.57     7,358,490.57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                                              4,858,490.57     4,858,490.57
       费用
  5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                            347,912.04       347,912.04
               合计                             24,651,685.63    24,651,685.63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24,651,685.63 元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
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
的相关安排。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独立董事
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及持续督导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事项出
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和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24,651,685.63 元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
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
相关安排。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有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24,651,685.63 元置换已预先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6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以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议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
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报告的鉴证报告》(中审众环审(2023)
0100168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
告》符合《监管指引第 2 号》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
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有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超过 6 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