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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虹医药: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7-28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虹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兼任,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
         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1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期限、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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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3
第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
                  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或代表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八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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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
           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传真件表决等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以视频、
           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且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有效期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
           提交董事会;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采取传真件表决的方式,
           但事后参加表决的董事亦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
           原件提交董事会。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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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
           票。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
           上董事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
           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
           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
           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
           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第三十五条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
           明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
                  人;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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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四)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六) 记录人姓名;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
           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
           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应依照董事会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
           代表出席的董事,应视作对董事会决议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或代表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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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
           责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
           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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