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虹医药: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7-28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
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
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
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
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
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
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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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实现盈利前,可以豁免适用上述净利润指标。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提供项目
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向总经理进行报告,并按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 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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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公司实现盈利前,可以豁免适用上述净利润指标。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
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
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
说明后报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指标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
时,公司董事会可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
涉及前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
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对外投资行为,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批准权限以相关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参照上述第(一)
至(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协同总经理
办公室、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
其他资料向总经理进行报告,并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就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
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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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
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
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
条件);
(五) 投资项目是否已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由公司
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
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涉及);
(六)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投资经营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
能力,在投资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
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
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由总
经理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
事项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
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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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
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
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 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五)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
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
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
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
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
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
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六) 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
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门等相
关职能部门、总经理申请验收,由总经理、财务部门等相关
职能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
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
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相关职能部门存
档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 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三个月以书
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
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
总经理应当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以上内容。
(二) 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
度落实、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
经理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
效益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 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
项目责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
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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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组织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其结果报告股
东大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
度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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